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株)高丽雅娜化妆品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简称:信息通信网法)等相关法令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及保护措施等文件化,尽全力保护客户、员工、网站用户等信息主体的权益。
根据信息通信网法,公司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等,告知信息主体提供的个人信息以何种用途和方式处理,为保护个人信息采取何种措施。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株)高丽雅娜化妆品为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用途。使用目的变更时,会事先征得同意。
  • 为提供服务的合同的成立(识别本人及确认本人意愿等)
  • 履行服务(苦衷处理咨询、美容咨询)
2.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原则上,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目的达到后,将立即销毁相关信息。但是,对于下列信息,在以下目的明示的期限内保留,必要时需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 关于货款结算及财物供应的记录 5 年
  • 关于消费者不满或纠纷处理记录3年
  • 个人信息收集项目
  • 姓名、地址、手机号码、E-Mail、商谈内容
3. 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株)高丽雅娜化妆品原则上是在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明示的范围内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事先同意,不得超出原有范围进行处理或提供给第3方。 但下列情形可处理个人信息;
  • 用户事先同意提供或公开第三方时
  • 根据法令等要求提供时
  • 作为履行有关提供服务的合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因经济和技术原因很难得到通商同意时,加工为无法识别个人的状态时
4. 信息主体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的相关事项
信息主体(或者该主体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 个人信息阅览要求
  • 个人信息更正、删除要求
  • 个人信息停止处理要求
  • 可通过客服中心(080-022-5013)阅览、更正、删除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处理停止要求,请与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通过e-mail联系,我们将采取措施。
  • 未满14周岁的儿童,法定代理人有权查询或修改儿童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同意。
5. 个人信息处理项目
(株)高丽雅娜化妆品为提供服务而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收集方法如下。
  • 收集项目 : 姓名、地址、手机号码、E-Mail、商谈内容
  • 收集方式 : 官方网站
6. 个人信息销毁相关事项
(株)高丽雅娜化妆品原则上达到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时,应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但是需要依照其他法律保存的情况,则不如此。销毁的程序、期限及方法如下。

1) 废除程序
用户输入的信息在达成目的后,根据内部方针及相关法律,保存一段时间后或立即销毁。

2) 废弃方案
用户的个人信息在超过个人信息保存期限时,自保存期限结束之日起5日内,在实现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等不需要个人信息时,自认定不必要个人信息处理之日起5日内废弃其个人信息。

3) 销毁方法
(株)高丽雅娜化妆品中处理的个人信息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故而使用不可再生的技术方法销毁。
7.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运营及拒绝事项
公司运营随时储存和查找用户信息的"Cookie"等。所谓Cookie是指用于运营公司网站的服务器发送给用户浏览器的很小的文本文件,存储在用户的电脑硬盘中。

1) Cookie等使用目的
通过分析用户访问频率和访问时间等,掌握用户的兴趣和关心领域,追踪用户的行踪,掌握访问次数等的营销战略。

2) 拒绝设置Cookie的方法
用户对安装Cookie有选择权。 因此通过在浏览器中设定选项,允许所有Cookie或每次Cookie保存时经确认,或拒绝所有Cookie的存储。
8.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相关事项
(株)高丽雅娜化妆品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为确保安全性采取所需要的技术、管理、物理措施。

1) 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计划
(株)高丽雅娜化妆品的内部管理计划的制定及施行,遵守行政安全部的内部管理方针施行。

2)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的最小化及教育
指定并最小化处理个人信息的负责人,实行个人信息管理对策。

3) 对个人信息的访问
通过赋予、变更、注销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库系统的访问权限,为控制个人信息的访问而采取必要措施,并利用入侵切断系统控制来自外部的擅自访问。

4) 保存并防止伪造、篡改动
至少保存和管理6个月以上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登录记录(网页日志、摘要信息等),并使用安全功能防止登录记录被伪造、被盗、丢失。

5) 个人信息的加密
用户的个人信息被加密保存和管理。 另外,重要的数据在保存和传送时,还使用加密使用等单独的安全功能。

6) 应对黑客攻击的技术对策
(株)高丽雅娜化妆品为防止黑客或电脑病毒等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及损毁,设置安全程序,定期更新、检查,在禁止外部接近的区域设置系统,进行技术性、物理性的监视及切断。

7) 对非许可者禁止出入
另外设有保管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系统的物理保管场所,对此建立并运营出入管制程序。
9.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相关事项
(株)高丽雅娜化妆品为保护个人信息,处理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不满,指定以下相关部门及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1条)
个人信息 保护负责人
部      门 : ROG部门
姓      名 : 金荣泰
电话号码 : 031-722-7400
邮      件 : youngtai@coreana.co.kr
10. 个人信息管理委托
(株)高丽雅娜化妆品为提供服务,委托如下个人信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时,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必要事项。 公司个人信息委托处理机构及委托业务内容如下。
代理公司 代理业务内容 个人信息的持有及使用期间
现代快递 服务品及活动赠品配送等 到委托合同终止为止
NICE Information Service Co., Ltd. i-Pin 认证, 手机号验证 不另存
11. 权益侵害救济办法
信息主体为获得个人信息侵害的救济,可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等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等。 此外,关于其他侵犯个人信息的举报、咨询,请咨询以下机构;
1. Personal Information Dispute Mediation Committee. : 118
2. OPA Privacy : 02-580-0533~4 (http://eprivacy.or.kr)
3. PROSECUTION SERVICE: 02-3480-2000 (http://www.spo.go.kr/)
4. Cyber Terror Response Center: 02-392-0330 (http://www.ctrc.g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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